第二十七条
有效出海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请领取、未随船携带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出海船舶户口簿》的;
(二)未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或者标明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的船名牌字迹不清晰的;
(四)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签证手续的;
(五)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