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出海生产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请领取、未随船携带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出海船民证》的,由公安边防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