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

(一)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离开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