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