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