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