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运输、携带毒品、非法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

(三)毁损海底电缆、管道或者海上航标、浮标等公共设施;

(四)非法拦截、强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五)破坏、盗窃他人渔业设施、渔获物;

(六)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七)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

(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