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海上拾得船舶、渔业设施等遗失物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应当报告或者送交公安边防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权属,返还权利人。不能查明权属的,经公告后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