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