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时,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