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出海船舶应当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并保持字迹清晰。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和船名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