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与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公安边防机关和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出海船舶在港时间,加强对出海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消防和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