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出海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十日内,向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出海船舶所有人或者船长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