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海边防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并随船携带。

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补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