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