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