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