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