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