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应当依法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依法编制专门的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