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