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