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水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