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废止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