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已废止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