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