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废止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