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议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