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