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大会的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法案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议案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向大会报告或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