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书面说明,然后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