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由登记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登记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没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