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由登记部门直接代为登记:(一)由登记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没收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前款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发给房屋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