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不含遗赠);(四)抵押、典当;(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