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登记的时限可以顺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