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房屋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