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