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登记部门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故意延误登记期限,或者因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或者房屋登记册上的记载有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登记部门应当责令纠正;给房屋产权人造成损失的,登记部门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