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