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申请人对登记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登记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