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并可加倍收取登记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