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伪造、变造、买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收缴房屋产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