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第三十条有效下列房屋产权有关文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产权证书和有关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房屋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三)房屋典当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四)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备案登记而登记部门准予备案登记的房屋其他产权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