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