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抵押城市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权属证明;(二)房屋产权证书;(三)抵押合同、协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