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五条有效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一)房屋门牌号码、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二)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