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二)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购房合同;(四)购房发票;(五)单位售房证明书;(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