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屋因拆除、灭失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