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除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发证、注销登记和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的期限分别为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和十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