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房屋登记册,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记册、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登记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