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房屋登记册,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房屋登记册、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登记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房屋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