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市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九十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二)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补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