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屋产权证书注销归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