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房屋产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房屋来源和产权人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四)房屋共有情况;(五)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